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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政审标准

公务员政审流程 公务员政审
  参照辽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8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6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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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公务员考试政审标准相关的公务员政审

山东公务员政审标准

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流程
  公务员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8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6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PS:对于报考人员来讲,近亲属及家庭的主要影响限于第二十条!!不过,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公务员政审:公务员政审专用表格 公务员政审流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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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公务员考试政审标准相关的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合格标准

公务员政审
  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公务员 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08年2月2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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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标准问题

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标准

  招考公务员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8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6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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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政审自...

河南公务员政审标准

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材料
  公务员考试政审(政治审核)详细解读

  公务员考试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为了保证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公务员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二、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2)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3)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4)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三、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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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

浙江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 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

  浙江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审阶段的时间了,很多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的考生在到了政审这关时手忙脚乱不知道该做哪些准备了。以下是留学群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大家做的介绍。

  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中共党员;

  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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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的考核标准

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录用政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江苏公务员政审标准

公务员政审
  为确保被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

  四、省辖市以上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县(市)政府及其以下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五、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应当根据拟考核人数,成立若干考核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至少在两人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六、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报告。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核人是否录用的意见。

  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批准录用后,考核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七、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近五年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第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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