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为大家提供“住建部修订建造师法规征求意见:二级建造师或将全国范围内执业”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与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相比,征求意见函作了如下调整:
第三条:没有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得担任工程负责人,去除“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条、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5年,推行电子证书
2、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4、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变更执业单位,重新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
6、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第二十一条:二级建造师或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7、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8、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