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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初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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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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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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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此外,政策、习惯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及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1.经济组织法主要就是企业法。

  2.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两个部分。

  3.经济活动法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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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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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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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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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基础知识,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是指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依据,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最重要渊源。此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二)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诉讼法典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各项具体制度、程序做了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四)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颁布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后,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仍须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送达、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诉讼保全、集团诉讼等规定,行政诉讼均可参照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下述原则:第一,不冲突规则。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做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冲突的民事诉讼规则。第二,行政诉讼法优先适用规则。对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选择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回避制、合议制的规定。

  (五)单行法律、法规

  除上述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外,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前置、起诉期限等内容,这些规定行政诉讼有关内容的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六)国际条约

  法院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还要适用我国缔结、参加或认可的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七)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做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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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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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

  (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

  (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

  (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参考《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⑦民事基本制度;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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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正式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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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正式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那些能够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的明确条文中得到的,为正式渊源。那些不能够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渊源,而仅仅是表现为由法律意义的准则和管理,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是非法的渊源。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才使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注意:判例也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作为法律渊源就,能够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判例法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普通法。二是衡平法。在判例法国家,判例法具有遵循先例的效果。同时判例法还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因为在英国普通法法院,如果想去普通法院起诉,首先应当向国王审请令状,这些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是有规定的。只有先审请令状才有可能去法院争取权利。因此是程序先于权利。

  判例法国家也有制定法,如英国,美国。在英国,制定法的地位要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判例法。美国也有成文的宪法,1787年的宪法。但在大陆法律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判例法的作用。如法国,法国虽说是成文法国家,但其行政法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判例法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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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考点: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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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精选考点: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

  (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

  (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

  (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参考《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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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的渊源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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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同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

  二、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 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 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非 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用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及注解]AB。

  [命题目的]考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几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 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一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 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从 法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 的渊源;D错,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的知识点还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 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公共政策、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

  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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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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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是指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依据,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最重要渊源。此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二)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诉讼法典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各项具体制度、程序做了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四)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颁布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后,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仍须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送达、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诉讼保全、集团诉讼等规定,行政诉讼均可参照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下述原则:第一,不冲突规则。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做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冲突的民事诉讼规则。第二,行政诉讼法优先适用规则。对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选择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回避制、合议制的规定。

  (五)单行法律、法规

  除上述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外,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前置、起诉期限等内容,这些规定行政诉讼有关内容的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六)国际条约

  法院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还要适用我国缔结、参加或认可的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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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渊源

罗马法渊源 司考法制史 司法考试

  2016司考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渊源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卷一外国法制史关于罗马法的渊源的考点,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罗马法能有所帮助。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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