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栏目小编为您准备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3)》,希望您能有所收获。更多有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讯敬请继续关注本网站更新!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裁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要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审查免责事由的逻辑规则。
【案情】
刘某与胡某均为北京市平谷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平谷一小)学生。2016年11月9日下午体育课期间,因老师在操场内指导其他学生进行训练,刘某与胡某等部分同学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管理。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刘某先后到平谷区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门牙牙冠折断1/2,左上门牙牙本质折断等,支付医疗费1222.39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6322.39元。刘某要求平谷一小、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胡大某赔偿上述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胡某在案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无任课老师进行直接监管,导致二人打闹未得到及时制止,致刘某受伤,故平谷一小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刘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发生后另行解决。据此判决:平谷一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1222.39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6322.39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平谷一小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谷一小尽到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赔偿责任,由平谷一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平谷一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57.91元;胡某、陈某、胡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64.48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一般应遵循以下两条逻辑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胡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平谷一小学生,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学校担负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大,而刘某与胡某在体育课期间自由活动的区域没有老师直接管理,学校亦无证据证明老师曾进行安全提醒。刘某受伤时间为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受伤地点为学校内部区域,符合校园侵权案件的特点。因此推定平谷一小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查明学校确实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免除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导向,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