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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法官任职期限促进司法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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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法官任职期限促进司法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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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协秘书长陈舒等人赴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中院专题视察时,针对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大声疾呼:“国外许多地方40岁才能当上法官,50岁正是法官的黄金时期;而我们的法官,有的才50多岁就退休了。太可惜了!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法官、检察官实行职业化。”

  建议法官不应与公务员同龄退休,这只是近年来社会上对司法职业化的呼吁之一,但笔者认为,推进司法职业化的务实之路,不妨就从正视这一具体的建议开始,认真研究法官的退休年龄。

  西方有一句法谚,叫“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鲜明地道出了法官不同于律师的职业属性。审判需要的并不是激进莽撞、争强好胜,而是保守冷静、耐心平和。年轻人容易冲动、动辄偏颇,中老年人则较为守成、中立。司法的特性恰恰契合了中老年人的自然特性。

  更重要的是,审判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门艺术,一门倾听的艺术、询问的艺术、指挥的艺术、判断的艺术。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对庭审的指挥、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运用,都离不开个人经验的指导,在庭审中当善于懂得各类人的情感、气质、性格等心理特征,洞悉别人的内心世界。

  不仅如此,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对于排除司法干扰、遏制司法腐败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相对于青年法官而言,迟暮之年的老法官由于少了许多职务晋升、上下级关系、金钱待遇等方面的忧虑,无疑更能抵制各种干扰。而且,为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审判的职业特性还须赋予法官具有超然物外、独善其身的职业神韵,追求一种同质化的判断、思维方式,而这种职业神韵和思维方式的获得,不是年轻人与生俱来的,也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历练与熏陶。

  正是基于以上几点,许多国家都将提高新任法官的年龄、延长法官退休的年龄作为司法职业化的头等大事,无论是“起始从业”模式下的欧陆国家还是“转业”模式下的英美国家,都很少有“少年得志”的法官。

  一名优秀的法官是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磨练出来的,然而在我国,法官却保持着与普通公务员一样的退休机制,使得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资深法官不得不面临流失。而且在整个法官队伍建设中,我们也强调“干部年轻化”。这背后,实质隐含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职业行政化的弊端,包括管理体制都是遵从公务员的行政化管理惯例,违背了司法职业的特有属性。

  自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职业化就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心。如何将法官从普通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彻底剥离出来,按照司法规律推行法官任职年龄改革,原本就是这个重心的课题之一。既然法官的职业特性并不契合行政职业所追求的热力与激情,那么我们不妨就从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入手,去开启司法职业化的务实之旅,这样既能有效缓解当前一些地方法官流失的困境,又有助于形成一种经验与智慧并承的司法职业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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