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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社会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经研究决定, 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如期间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则正式资质颁发后其临时资质自动废止)。现就有关续期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复审范围
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且取得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资质的53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大道239号
联系电话:0311-89181551 0311-89181553
四、应提交的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与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本单位备案人员相对应的从业人员名录、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场地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以及仪器、设备发票,车辆行驶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报告签发时间、主办人)。
申报材料按照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成册,封皮颜色为浅蓝色),并携带各种复印材料的原件,当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原件由申报人带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总队将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五、不予办理续期的情形
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不予办理临时资质续期:
(一)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项)次以上违反下列规定的: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