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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2018年中考招生与考试工作通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全市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改革
1、今年继续实行“两考合一”,即初中毕考试与升学考试合并进行(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参加职校春季招生的九年级学生,其毕业考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继续加试地理、生物;继续实行网上统一阅卷;继续推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升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重要依据。
2、实行考前网上报名、成绩公布后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可根据个人中考成绩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学校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3、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中考报名时需提交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4、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制度改革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依据为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
1、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取消择校生制度。
2、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制度。
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具体办法:依据2018年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的人数确定分配名额。市直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由市教育局分配,各县(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报市教育局备案。
3、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 9号)实行招生计划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省教育厅网站和市教育局网站公告,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分配指标在市教育局网站和学校所在县级辖区内公告。
4、继续实行自主招生制度。按省规定,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可根据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需要安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包括在总招生计划内,比例不超过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三)积极应对新高考改革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要求,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为此,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新高考改革推进工作方案,提前着手全力实施。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提前做好全员培训和师资、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建立新高考下教育教学 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