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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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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江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公布

  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教育厅日前公布了《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基本稳定,与2014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关于招生类型

  今年我省新增了省属11所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重点高校面向农村贫困学生的招生计划,在去年实施地方专项计划的基础上,新增高校专项计划。上述招生类型的招生范围、条件、办法等请查阅相关文件。

  二、关于“志愿填报”部分

  今年我省专门设立了“自主招生、试点学院、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栏,供获得上述招生类型填报志愿资格的考生,以及报考上海纽约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的考生填报相关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7—29日。考生若同时获得同一所院校两种以上类型资格或者同一类型获得两所以上院校资格的,只能选择一种填报。

  对填报以上招生类型志愿的考生,如果达到规定的条件,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我院将先行向其报考院校投档,由院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对于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院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档,以便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参加本科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

  三、关于“录取”中“照顾政策”部分

  (一)照顾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规定,经商省有关部门,并报经省政府批准,从2015年起,我省照顾加分政策调整如下:

  1.取消项目。一是取消了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考生的加分项目;二是取消了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的照顾投档政策。

  2.调整项目。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2015年,按照原政策执行。从2016年起,调整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此项政策的调整情况在今年招生工作意见中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优先录取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规定,增加“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四、关于“特殊类型招生”部分

  一是体育类专业招生。调整体育类考生投档规则,由原来的“分男、女生,分开划线,分别投档”,调整为:“男、女生统一划线,统一投档”。

  二是艺术类专业招生。从2016年起,音乐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按主试类型不同,分别按声乐、器乐公布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录取。今年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是注册入学。2015年普高注册入学实行按专业注册录取。由原来考生 “可同时申请两所院校、每校各6个专业”,调整为“可同时申请6个‘院校+专业’志愿”,其他办法不变。

  

与江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相关的高考招生

2014年江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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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江苏高考招生工作意见已经公布,以下为留学群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用!

  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且符合我省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分的考生;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3〕38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含考试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统称为“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有关照顾信息等)、体检信息、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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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相关的高考招生

201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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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

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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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201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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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4月15日已公布,赶紧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吧!希望大家能认真查看招生规定,做好考试准备!

  201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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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五、考试

  六、招生章程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八、录 取

  九、信息公开公示

  十、招生管理职责

  十一、招生经费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三、附则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

2017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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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和《甘肃省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2016〕29号)要求,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7日。其中,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报名时间是2016年12月26日至30日,报名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42号,以下简称《2017年中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报名地点

  应届生由毕业学校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往届生、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和现役军人等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报名。

  符合政策规定,拟报考我省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考生专项招生(精准扶贫专项)、我省革命老区专项招生(革命老区专项)、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民族专项)等类型招生和拟享受高考加分中对户籍及民族成分有要求的项目,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

  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报名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舟曲灾后重建兰州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寄宿制高中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01号)执行。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在兰州市参加报名、体检和考试,兰州市负责组织实施。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按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执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高中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5.参加中职学校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按照《2017年中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通知》要求,分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等8类参加报名。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

  7.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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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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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6〕19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关政策说明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现场报名资格确认三个阶段,具体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0号)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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