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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3年中职高考实施办法

江苏中职职教高考 江苏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关于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与此类考试相关的江苏考生来看看详细的实施办法吧!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欢迎大家参考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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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

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中职职教高考是普通高校招生的组成部分,招生范围及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取得本省学籍,且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的应、往届毕业生,考生在参加中职职教高考报名前须参加中职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1.中职职教高考招生包括本科批次、专科第一批次和专科第二批次,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中职职教高考年度计划,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不得在省教育厅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2.招生章程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凡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

  1.所有考生均须按照报名文件(另行下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全省统一网上报名与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并按规定在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考生所报科目组、专业技能方向(见附件1)必须...

与江苏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相关的高考招生

贵州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高考加分改革 贵州高考加分改革 贵州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贵州省出台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呢?以下是由留学群小编为大家精心带来的“贵州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贵州省出台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我省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等八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了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评估等工作,《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

  针对全国性加分项目方面,《实施办法》指出,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上述项目加分分值与2019年加分政策规定分值保持一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由10分调整为5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按“逐步减少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加分区域、分阶段分步实施”原则进行了调整。

  《实施办法》规定,新划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区域分为三类:一类区域包括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二类区域包括贵阳市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遵义市赤水市、播州区、仁怀市、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正安县,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区、六枝特区、盘州市,安顺市平坝区、普定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黔南州都匀市,黔西南州兴义市,贵安新区,毕节市、铜仁市所辖非民族自治县;三类区域包括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所辖除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外的其他县(市),民族自治县。

  《实施办法》明确,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分区域分阶段逐步降低:2022-2023年,一类区域加5分、二类区域加10分、三类区域加15分;2024-2025年,一类区域不加分、二类区域加5分、三类区域加10分;2026年起,一、二类区域均不加分,三类区域保留5分加分。

  针对地方性加分项目,逐步降低分值并逐步取消。农村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分项目,从2022年起,该项目加分分值由10分降低为5分,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不再享受该项目加分照顾;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分分值由原来的10分逐步降低,2022-2023年参加高考的加5分,2024年以后取消加分;获得市州、县级“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分由原来的5分逐步降低,2022-2023年参加高考的加2分,2024年以后取消该项目加分。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考生本人须对所申报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同时,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省教育厅商有关部门就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

与江苏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相关的高考资讯

2015年上海体育高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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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

  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区(县)考试招生机构:

  现将《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2.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日程

  3.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库结构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15年本市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以下简称体育类)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

  1.报名条件

  (1)符合《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实施办法》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各有关体育院校(专业)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2.报名办法

  凡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于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期间每天9:00—18:00在“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www.shmeea.com.cn)网上进行文化考试报名,同时进行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网上报名。2014年11月24日至25日,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报考证明(非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毕业学校出具的报考证明,往届生所属街道、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档案证明)、其他需要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到网上报名所选定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设置的确认点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并缴纳报名考试费,取得14位高考报名号(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中学的布置进行网上报名和确...

2016海南高考报名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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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6海南高考报名工作实施办法,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海南高考报名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海南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海南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3号)、《海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海南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海南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教〔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现制定201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海南省户籍考生在海南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海南省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16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2)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16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3)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优秀人才子女”)。

  (4)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的政治部门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但不符合(1)、(2)、(3)、(4)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海南省报名,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2.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海南省参加高考(以下简称:“异地高考”)的报名条件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海南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海南省就读6年,同时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海南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年,可以在海南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以下简称:“异地高考3个6”报考条件)

  (2)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海南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海南省就读满12年,同时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且就读期间连续居住满12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日本留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日本留学 日本留学奖学金 日本留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日本留学奖学金实施办法,跟着留学群一起来了解下吧,欢迎阅读。

  为体现国家对广大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在教育部和财务部的大力支持下,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截至2015年,共有4914名优秀自费留学生获奖,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和广泛赞誉。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将面向日本等自费留学生较集中的32个国家实施,奖励规模为500人(其中特别优秀奖不超过10人)。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和奖励金额

  申报人须为正在日本攻读博士学位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报名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的自费留学人员。

  不受理曾获得该奖学金,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及2016年1月1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的申请。

  奖励金额为6000美元/人,特别优秀奖奖励金额为10000美元/人。

  二、实施办法

  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国外初审,网上公示,国内终审,网上公布的程序进行。

  2.特别优秀奖人员由国内评审专家在终审环节中根据拟获奖人选的综合素质进行评选。

  从国家对留学生颁发的奖学金的金额可以看出国家对留学生学成归来的渴望,这说明以后留学生毕业回国将会变的十分抢手。日本留学也将会越来越受学生的追捧。

  日本是所有的国家中奖学金最丰厚的国家,除了日本教育部和学校给发的奖学金以外,我们国家也会给优秀的自费留学的学生进行奖学金的颁发。在日本一大拨的奖学金等你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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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据小编所知,由于地区政策的差异,全国各省报考时间也有很大的差异。下面是小编在留学群会计频道m.liuxuequn.com/kuaiji/对全国各省市的报名时间做的一个汇总,考生可以点击查看参考。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宁的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在宁的部、省属其他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县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机构及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驻地财政部门负责。

  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无单位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

江苏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江苏二级建造师 江苏二级建造师注册 江苏二建注册管理

  江苏注册二级建造师的时候,要记得遵循以下注册章程哦,本文“江苏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由留学群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汇总、上报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网址:

www.jscpm.net)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

宁夏出台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高考成绩 高考成绩查询 宁夏高考成绩复核

  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宁夏出台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宁夏出台高考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考生可申请复核包括是否本人答卷等内容

  ·确需变更成绩的将在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6月2日,记者从宁夏教育考试院了解到,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至6月25日18时之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成绩通知单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写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专人汇总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在6月25日18时之前向宁夏教育考试院报送汇总表。

  根据办法,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仲裁。成绩复核工作在自治区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内容。超出以上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卷教师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属复查范围。

  办法要求,宁夏教育考试院在受理考生的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书面回复考生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对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6月26日18时前申请再次复核。宁夏教育考试院受理之后组织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组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宁夏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考生申请复核后,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仲裁组集体签字确认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记者 周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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