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民法案例分析栏目,提供与民法案例分析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民法案例分析》是2007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郭明瑞,房绍坤。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解析】对于遗失物及其孳息,拾得人应当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有关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如果遗失物在被领取之前毁损、灭失,应当如何确定损失的分担规则,《物权法》第11条设有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仅在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反对解释就是,如果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不具有过错,或者仅有一般过失,亦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不慎”将玉镯摔裂,虽有过失,但不属于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对玉镯的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罗嗦一句:在司法考试中,“不慎”这一表述出现的频率很高,其欲表达的意思是“行为人具有一般过失,但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注意,不能将《物权法》第244条作为本题的答题依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的意思是: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恶意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哪怕是因为不可抗力),均应对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主要限于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说,遗失物之拾得人的占有在法律属性上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是,对于调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分担的法律规则而言,《物权法》第111条属于特别条款,而《物权法》第244条属于一般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对于拾得人应当适用第111条而不是第244条,对拾得人以外的无权占有人则应当适用第244条的规定。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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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案例分析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司法考试冲刺之民法案例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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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与民法案例分析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爱尔兰投资移民法案规定及优势分析

爱尔兰投资移民
  爱尔兰位于欧洲,紧靠英国,约7万平方公里,英语为母语,人口460万,包括35,000个中国家庭和10,000名中国学生。爱尔兰是欧盟成员国,人均GDP约5万美元,是欧洲最富有的国家之一。爱尔兰政府于2012年推出了投资移民政策。爱尔兰移民为什么以众多优势成为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新宠。下面跟随86留学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个美丽富饶的国家到底有何魅力?

  年龄限制低 资产门槛小

  根据最新的爱尔兰投资移民法案的规定:

  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可申请移民爱尔兰;

  主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同时没有犯罪记录;

  拥有200万欧元的资产,其中有50万欧元的流动资金,可以是赠与继 承、离婚所得或是投资经商所赚;申请人只需将50万欧元投资到爱尔兰政 府指定的商业项目中,即可申请爱尔兰移民,办理流程才4到6个月。

  居留许可可续签 移民条件宽

  爱尔兰居留许可的有效期是2年,可续签,续签的模式为“2+3+5+5…”。在这个期间,可以享受到和当地人同等的福利待遇。投资款保持至少3年即可,且只需要申请人每年登陆一次爱尔兰就行。

  如果申请人想要加入爱尔兰国籍,那就需要申请人满足以下的条件:

  在爱尔兰连续居住满5年即可申请入籍;

  申请前12个月连续在爱尔兰居住(中间短期出差或是旅行是允许的),另外过去8年中累计住满4年,共5年即可申请;并且没有犯罪记录,没有领取过政府救济金,没有成为政府负担!

  可见,目前申请爱尔兰移民的条件还是很宽松的,相比其他的欧洲地区非常有优势,申请人不需要说明投资资金的来源,而且只要申请人的子女不超过24周岁,都可以随行,只要子女未婚且经济不独立就可以。

  移民性价比高 福利好

  ●无移民监:每年只需去爱尔兰登陆一次即可,无需放弃国内生意或工作。

  ●资金安全: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方可投资。买住房和投国债都没有风险。

  ●要求简单:无需管理经验、无年龄、学历、语言要求。

  ●语言优势:爱尔兰是欧盟除英国之外唯一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全世界只有6个英语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

  ●优质的教育:高中及高中以下都为免费教育。爱尔兰的大学教育非常成熟,首都都柏林自中世纪起就被誉为大学城。爱尔兰有7所综合性大学,其中圣三一大学全世界排名71位,都柏林大学排名139位(...

2016司法考试商经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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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商经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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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论述题

  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因此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2.问题: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 答案说A项(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是错的,请问法条依据是什么?

  答:因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A项错在直接二字。法条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3.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之后,不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必须是在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必须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又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订立两次书面合同后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了,不受该条约束。

  4.问题: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后就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后难道不应该开始重整程序么?为什么会说终止程序呢?

  答:重整和和解是破产的选择性程序,目的在于挽救面临困境但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从而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只是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了时限,但是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执行,因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重整程序终止时为重整期间。另外,第90条规定了被批准的重整计划应有执行的监督期。也就是说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期限未作限制。所以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经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通过,则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开始执行重整计划。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则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走破产清算程序。

  5.问题:破产债权包含所有的民事债权种类吗?如果破产财产100万,破产费用80万,共益债务80万,如何清偿?

  答:不是,主要是合同债权。因为职务侵权、破产企业物件侵权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权...

司法考试真题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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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及解析:

  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的8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2016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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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

  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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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案例,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司法考试商法相关的反垄断案例,关于商法中的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商法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介绍】

  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Z公司)诉被告北京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

  原告唐山Z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X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X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X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X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X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

2017司法案例分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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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案例分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售/刷信誉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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