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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国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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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民国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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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为亲民之官。裁决攸关民众权益,影响政府公信甚巨。故用人一端,慎之又慎。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高瞻远瞩,要求“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充任。”

  1913年,梁启超走马上任司法总长。《申报》报道:“任公于司法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法治国模范。其入手在乎除积弊选贤能。”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厉行考试,以免幸进。

  斯时,法治热潮勃兴,司法理念剧变。往昔天经地义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体制,日趋过时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举废除后,一枝独秀,呈现爆炸式增长之势,为法官考选提供庞大人才资源。据统计,1912年到1925年,法政学校占全国高等学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是高达半数以上。

  北洋政府一成立,司法官考选成为重中之重。1915年6月,《修正暂行法院编制法》出炉,明确规定推事(法官旧称)及检察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此后,举办正式司法官考试5次,举凡考试资格、内容及程序,影响深远。

  同年9月颁布的《司法官考试令》,规定应试人员资格积极与消极要件。青睐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人才,“海龟”人才,更是欢迎之至,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可以免试录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之人及破产人员,则不得应试。为了慎重起见,考生须有当地司法官或文官,担当出保人作保。

  司法官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通过上一关者,方可进入下一关。首关为笔试,考察国文及法学通论。初试环节,笔试考察科目有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十科。口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再试环节,笔试以诉讼案件为题,考生详述案件事实及理由,拟具判词作答。

  以第三次司法官考试为例,1919年7月底,连考两天。京师考场,甄录试国文试题分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论”,“孟子论皋陶执法张释之论犯跸,是否合于法治国之法意,试评论之”;法学通论题为“问法学用语者有仅称为法者、有称为法律者、有称为法典者、有称为法规者,其意义若何有无区别”,“英国法系认判决例有法律之效力、大陆法系以判决例为法律之渊源,试论其得失”。

  江苏考场,重视现实问题,国文题为“拟声明领事裁判权于中国有害、于外国无利,提出国际联盟理由书”,法学通论题为“司法部对于下级审检厅之训令,是否为法律解释,其与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统一解释法律权之异同何在,试说明之”。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武汉考场,法学通论题貌似陈旧。为法律与道德区别及其关系;法律与政治之异同及其关系。今日《法理学》课本,依旧聚讼纷纭。国文题相当出彩,“拟大理院编订判例要旨汇览序文”:“拟司法部分年筹办添设厅监计划呈文”。

  8月北京考场,举行初试。每科两道问题,如宪法题:人民之自由权是否得以命令加以限制;论统治权之本质及其作用。民法题,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之原因如何。行政法题,题题抢眼。官吏对于上官之命令是否有绝对服从之义务;关于出版之立法有预防主义及镇压主义之区别,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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