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相关法条解析”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相关法条解析
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22条,《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解析:合同纠纷的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同合同履行地的具体确定
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合同中的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44条,《民诉意见》第24条
解析:协议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相关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244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6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6条,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运用密切联系原则判定运输合同中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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