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刑字第 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因被告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案,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__第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 )律刑字第 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因被告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案,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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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__第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大幅修改,重点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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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小学四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我为苍蝇来辩护》,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这天放学后,我慢步悠悠地走出校园。我一边走,一边看着匆匆过往的行人。突然远处一个熟悉的身影映入我的眼帘,哦,是妈妈来接我了,我高兴地向妈妈跑去。
一路上,我和妈妈聊着天,给妈妈讲学校里的一些事。聊着聊着,我一下想起了科学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为苍蝇来辩论,我何不用这个机会跟妈妈探讨一下,听听妈妈的看法,对我也有一些帮助。
于是我问妈妈:“妈妈,老师让我们为苍蝇辩论,我想听听你的看法。你说苍蝇好还是坏呢?”
“当然是坏呀。”妈妈立刻回答道。
“哦,那你说,我们是该灭绝它还是留着它?”我继续问道。
“肯定是灭绝它好呀,它是四害之一么。”妈妈毫不犹豫地回答说。
“啊?”我吃了一惊,想了想,不赞同妈妈的看法,“即使它不好,也不能那样做呀,你看…..”
没等我说完,妈妈接过话题继续说道:“你看,只要是脏的地方,就会有苍蝇,苍蝇会沾上细菌,它又四处乱飞,这样不就传播细菌了,直接危害我们的健康,不消灭能行吗?当然是没有更好呀。”
妈妈说得虽然有一定道理,可是我还是有点想不通,问妈妈:“那要是灭绝了苍蝇,自然界的生物链不就受到破坏了?物种之间的生存不会受到影响吗?”
“这个?我可没想到。”妈妈愣住了,她瞪大了眼睛,望着我,“儿子,你还知道生物链?你说说什么是生物链?”妈妈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
“生物链就是说自然界的每种生物都不是独立的,是生生相息的,谁也离不开谁,就像一根铁链似的,一环套一环。”我有点得意地说,这可是我从课外书上学到的知识,“你想呀,苍蝇也是一种生物,它也就像铁链里的一个圆环,如果没了它,这个链子不是也连不起来吗?那样的话,自然界的物种之间一旦不平衡了,自然界不就乱了吗?我们人类能生存吗?所以,我觉得苍蝇是不好,但为了整个生物界,还是不能让它灭绝得好。”
听了我的话,妈妈连连点点头,妈妈搂着我的肩膀,高兴地说:“我儿子真是很棒呀,懂得还不少呢,看来我以后可不能小瞧你了,以后再回答你提的问题时,我可要多动动脑筋了,不然可要被你笑话了。”
我和妈妈就这样一路聊着,不知不觉地来到了家门口,这场辩论就这样结束了。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诉法考点:辩护与代理”,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
(一)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辩护人的范围
1、能够当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因此,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
2、不能当辩护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36...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指定辩护”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示】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其中,常考的知识点是委托辩护的时间和指定辩护,尤其是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辩护。【概念辨析】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法 律 敎 育 网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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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常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草木真的没有感情吗?
有很多人赞扬另外一个人时候,会说:“他真像风吹不到、雷打不动的小草一样坚强。”或者是“母亲就像参天大树一样,为自己的孩子遮风挡雨。”难道说“他”与“母亲”像小草、大树一样无情?
人们都知道,小草有最顽强的生命力,无论在哪里,只须一滴水、一丝阳光便可以勇敢地生存下去。它向大自然索取的是如此之少,但是回报大自然的却是令人羡慕的整片绿色,绿色代表生命力,它把生命力带给了人类,带给了大自然,让大自然把春天一次又一次慷慨地送到了我们身边。多么知恩图报的、无私的小草啊,难道你能说它无情?
说起树木,那就更重要了,现在防风固沙,需要的正是这些强壮的、生命力旺盛的树木,夏天,人们往往坐在大树下乘凉,刮风时,人们总是依靠这些树木来抵挡风势的,这些树木默默无闻,所以人们总是用树木来赞扬一些无私奉献的成功人士的精神。
要说树木没有感情,这实在是一个错误的说法,记得有过这样一个实验:
在一个封闭的屋子里放两盆植物,在其中一盆中插上一种仪器,这种仪器可显示植物的情感波动线。让四个人一起进入房间内,然后让其中一个人当着这盆植物的面孔,把另一盆植物疯狂地折断,再让他们全部出去,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是让这四个人分别进入这个房间,当没有折断植物的三个人分别进入房间时,这盆植物的情感波动是平移的,但是当第四个人进入时,植物的情感波动先突然激动地跳跃着,就像人类生气时的样子。这种情况,让那些搞这个实验的人着实地吓了一跳,因为他们没想到植物真的有感情,更没有想到的是它们的感情竟和人类的没有本质的区别。
由此看来,草本并不是像人类想象中的没感情,只是人类不懂草本的感情,或者说是忽略了。有一部分人外表热情内心却冷若坚冰,难道他们还不如一株草木吗?我想这该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拒绝辩护”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是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和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法律||敎育网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
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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