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08年3月进一家公司工作
但是6月才签定劳动合同
签定的时间也是是从2008年6月到2011年6月的
前面的3个月没有算进劳动合同写的时间内,这样情况下,公司前3个月是否需要给我支付双倍工资?
我现在如果申请仲裁的话
时间上是否允许,因为现在是11月了,和6月已经过去5个月了,仲裁的时效性只有60天,但是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呢?
答:
应当支付你两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一个月是劳动合同法允许的法律宽限期,不算的。要从第二个月开始算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不是60天。现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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