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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稳健经营,我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升为部门规章。同时,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作为实施该规章的配套文件。现就以上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4月,我会出台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初步建立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2013年2月,针对期货业由单一业态向多元业态转变的情况,我会对该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资本与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机联系。但近年来,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较快,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逐渐呈现出一些不适应的状况。一是部分期货公司建立起期货及衍生品综合服务体系,但现行制度对期货公司风险覆盖不够全面,部分关键监管环节把控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需要。二是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放开后,期货资管产品种类增多,风险特征各异,现行风险计算方式不能准确反映期货资管业务风险状况。三是部分监管指标标准与当前市场容量及行业实际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不能充分满足现阶段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需要。
此次主要是针对上述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而更好的引导期货公司稳健经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至3000万元,加强结算风险防范;二是按流动性、可回收性及风险度大小进一步细化资产调整比例,提高净资本计算的科学性;三是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四是鼓励期货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允许期货公司将次级债按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五是进一步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欢迎社会各界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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