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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会职改〔2005〕4号
各市财政局、会计系列职改办:
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 |
二、政治思想条件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