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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政策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自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迅速建立起来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厚生年金法》、《国民年金法》、《农业劳动者基本年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 律。国民年金构成了覆盖全民的基石,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农业劳动者年金等构成了第二层次,厚生年金基金等则构成了任意加入的第三层次。
日本是社会保障最健全、社会福利水平高的亚洲国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日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它覆盖全体国民,凡20岁以上60岁 以下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国民年金又分为养老年金、残障年金、寡妇年金、母子年金和遗孤年金五种。根据《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参加国民年金 保险的公民都必须缴纳保险费,并在缴纳一定年限的保险费后才能够受领保险金,但对于一些特殊对象,如无收入的老人、单亲家庭、残疾者、5人以下小工业者的被雇佣者等则采用非缴费型福 利年金制度,其目的是把没有加入或者没有能力加入国民年金的公民全部吸收到养老保障体系之中,这种福利年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覆盖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 、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渔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年金则统称为共济年金。截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加入者为3379万人,共济年金保险加入者为457万人,凡是加入第二层者全部自 动加入第一层国民年金。
第三层次是可以任意加入的养老保险,主要是私人机关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养老金或公司养老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适格退职年金、国民年金基金等种类,加入的条件是以加入了第一、 二层次养老保险为基础。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基金加入者为525万人。值得指出的是,第一、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均由政府来运营并且带有强制色彩,人们通常称之为公共养老保险金,第三层次可 由企业自主运营、公民自主参加,因而被称为非公共养老保险金。
此外,根据1971年实施、2001年修订的《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在获得基础国民年金保险外还可以像工薪阶层一样获得一份追加的养老金,财务方式也由现收现付走向个人账 户积累方式。
在养老保险费缴纳与待遇给付方面,根据日本《国民年金法》规定,国民养老保险的保费由国家和国民共同承担。凡是加入保险者必须缴纳保费的2/3,剩下的1/3由日本政府承担。从 2010年7月中旬开始,日本政府负担部分由1/3提高到1/2,以减轻国民的保费负担。
尽管日本公共养老保险金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但至目前为止,公共养老基金管理的资金总额多达117万亿日元(合1.4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而位居世界第二。为此,养老保险基 金投资运作便成为日本政府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 作为亚洲最长寿的国家,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进入了少子高龄化时代,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导致养老金领取者人数增长大大快于就 业者人数,而且长寿造成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支取养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制度设立时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