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提前给付栏目,提供与提前给付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提前给付,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2013年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留学群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qun.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比例给付条款 提前给付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的内容,以及《2013年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