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篇1
四屯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情况,设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具体构成人数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进行选举时,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的,所缺名额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主任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8)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各村具体选举日期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镇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选举候选人的办法选举,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农村工作者”和户籍已外迁的现任村班子成员具有选民资格。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月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
在月日下午点前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九条选民外出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为男60周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