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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知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
知识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
(1)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4)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载明的内容:
①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②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④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⑦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
②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标号;
③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④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⑤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完整信息。
(7)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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