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担保法栏目,提供与担保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担保法,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5种。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第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法对于定金的数额有何限制三篇

担保法对于定金的数额有何限制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记录日志是非常重要的。日志的类型多种多样,值得认真对待。本文将重点探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制,欢迎大家关注和分享。

▲ 担保法对于定金的数额有何限制 ▼

  x月x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 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 培养社会关系

  1、 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二、执业技巧

  执业技巧应是多种多样的,但两个多月的实习让我感受最深的,莫过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技巧和如何准备立案。

  (一) 收费标准和收费技巧

  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国家物价部门和律师协会又有些不同规定,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这些怎么处理。这是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的,比如疑难复杂案件怎么收费?到底可收多少费用要心里明白。实习一个月还没搞明白,而且自己对此还没予以足够重视。用主任的话说“吃饭家伙还没掌握好”。自从主任前几天的一次谈话,才使我醍醐灌顶。的确,自己连入行之门都搞不清楚,谈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费标准计算,根据省律师协会文件确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的1—5倍内收费。对一些个人当事人确实经济有困难,也可在当事人提...

与担保法相关的担保合同

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6篇)

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

  在现代社会,协议书在多个场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有效保障个人权益。你是否了解如何撰写一份合格的协议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中主合同变更的范本,欢迎分享交流。

✦ 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由合同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订立。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以及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民法典》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__%,金额:大写人民币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支付到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民法典》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证期间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 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

  甲方:

  乙方:

  为保证乙方能够及时适当地履行双方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乙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一、保证金标准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支付方式: □ 现金 □ 支票;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三、保证金的用途

  (1)保证金用于赔偿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店中销售期间及停止销售后出现的因为乙方商品质量或服务的投诉索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如出现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情况,甲方可先行从保证金中扣划相应金额,并通知乙方补足保证金金额,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补足保证金金额。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抵扣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乙方应在七日内补足应支付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补足保证金。逾期,甲方有权从未结货款中直接扣划相应金额的款项以补足应支付款项和保证金。

  五、从乙方商品停止在甲方商店销售日(乙方对其销售的商品承诺有服务期限的,至服务期限届满日)起满三个月后,甲方视情况开始向乙方返还剩余保证金,但甲方应于90日内完成返还。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署年度合同之补充协议,有效期随年度合同顺延。

  七、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生效。<...

与担保法相关的担保合同

2016司法考试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 司法考试担保法

  2016司法考试担保法司法解释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担保法司法解释,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希望能有所帮助。

  担保法司法解释

  1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

与担保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为你分享银行担保法具体内容,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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