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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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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地区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发〔2016〕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与执业药师考试通告相关的执业药师考试报名

湖南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湖南执业药师考试通知 执业药师考试通告 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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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考函[2016]16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政策栏,http://www.cpta.com.cn/)规定条件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本人,即报考人员(下同),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目录见附件5。为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资格审查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审查中的具体注意事项见附件1、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见附件3)。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专业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后,需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要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不得以虚假信息报名参考和做虚假承诺,否则,责任自负。

  (二)所在单位初审。报考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见附件2)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料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报考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资格复审。国家成绩和合格线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和市州网站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报考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见附件2)按照报名属地原则进行资...

与执业药师考试通告相关的执业药师考试报名

河北保定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通告

河北执业药师考试通知 河北执业药师报考通知 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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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驻保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6]2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5日、16日举行,考点设在保定。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①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②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③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④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①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②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 报名时间

  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8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zg.cpta.com.cn)或 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 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5日17时30分。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8月4日- 8日(周六、日不办公),

  地址:保定市东二环1539号人才大厦一楼,电话:3024184。

  请考生及时与企业注册当地县人社局职改办或个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报名受理时间,以免影响个人报名。网上公布的现场报名时间为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人事科及县人社局汇总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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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业药师考试通告相关的执业药师考试报名

四川成都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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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通告已出,相关信息由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频道小编为您整理如下,希望您能顺利通过考试。

  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07号 )及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考函〔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二)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7月15日至8月16日

  (三)缴费时间:2016年7月16日至8月17日

  (四)发票打印时间: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五)准考证打印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

  (六)考试时间:2016年10月15日至10月16日

  二、考试科目

  10月15日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原人事部国人部发〔2005〕9号、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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