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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药事管理与法规指导: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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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药事管理与法规指导: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及程序

  1、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机构

  国家食药监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药监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2)执业范围

  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予注册。

  (3)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4)执业限制

  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5)不予注册

  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罚完毕不满2年的;

  ③取消执业药师资格不满2年的;

  ④传染病,精神病发。

  2、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1)首次注册

  (2)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再次注册。

  (3)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为及时办理变更注册。

  (4)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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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相关的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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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增加”由留学群执业药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截至2017年1月3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346672人,环比增加4563人。在社会药房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307797名,平均每万人口为2.3人。

  【注册管理】

  截至2017年1月31日,执业药师注册动态情况如下:

  注册人数前十位的省份:广东、山东、河南、江苏、河北、浙江、辽宁、四川、安徽、湖南。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每万人口执业药师前十位的省(市):辽宁、天津、吉林、浙江、广东、海南、北京、重庆、陕西、山西。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执业药师按区域分布情况:东部地区155245人,中部地区81121人,西部地区74865人,东北地区35441人,分别占注册总数44.8%、23.4%、21.6%、10.2%。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配备管理】

  截至2017年1月31日,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302292人,占注册总数的87.2%,环比增加4276人。

  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5509人、3366人、5505人,分别环比增加75人、20人、192人,各领域注册执业药师逐步增加。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学历专业】

  截至2017年1月31日,执业药师学历分布情况:研究生6783人,本科101618人,大专124476人,中专113795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31.3%。

  截至2017年1月31日,执业药师专业分布情况:药学类专业125937人,中药学类专业54584人,医学专业67037人,中医学专业25564人,其他专业73550人;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占比52.1%。


2017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相关的执业药师考试动态

执业药师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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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执业药师考试以后,考生们最关心的就是执业药师注册了,关于注册执业药师,有哪些相关规定,来看看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网为您整理“执业药师注册规定”,希望可以帮到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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