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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国法制宣传日手抄报资料:法制宣传日背景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因此,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18全国法制宣传日手抄报资料:我国法规分类
按照法律的效力、适应范围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应作如下分类: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法律:按照立法的程序分,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定、实施条例和文件,大多数为专业法律如林业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法律效率的政府声明、政府公报;
行政法规:适用全国,指国务院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实施细则和文件,包括以国务院总理命令发布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适用全国,指国务院直属各部、办、委,以及全国性政府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等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包括以部长命令形式发布的细则、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指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政府、人大按照国家法律通过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包括以政府令(如省长令、市长令)颁布的各类实施办法等具有司法效能的法规性文件。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法律条文解释;
2018全国法制宣传日手抄报资料:普法三字经
全民中 普法律 人人学 莫忘记 不违规 不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