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重点:房产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推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知识点:房产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1.自用:房产计税余值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缴,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5)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用途 | 应税房产原值 | 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