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笔记:债的分类”,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
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是并列待选的,可以是标的数量不同,如交付汽油10吨或交付柴油l5吨;也可以是履行的时问、方式、地点等不同,如汽车运送或火车运送、交付地点在1号码头或3号码头;还可以是标的种类不同,如甲出租房屋给乙,双方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400元,该租金可以货币支付,也可以劳务支付,即每周用两个半天教甲的女儿弹钢琴。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简单之债的给付是单一的,无选择性,一旦给付无法履行时,即发生履行不能;选择之债的标的因有数种,而债务人并不负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所以选择之债在履行之前须将其转变为简单之债,此即选择之债的特定。此外,在选择之债特定之前,若发生其中一项或几项给付不能,只要存余的给付尚可以履行,就不发生履行不能;只有当全部给付都无法履行或选择之债特定之后给付无法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