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家庭团聚签证,上海领区: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
德国家庭团聚签证,广州领区: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省、福建省
德国家庭团聚签证,成都领区:四川、贵州、云南省和重庆市
德国家庭团聚签证,北京领区:除上述省份的其他地区
签证所需材料
德国家庭团聚签证需要的材料:
1. 亲笔签名的旅行护照(申请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并附上2份护照照片页的复印件
2. 亲笔签名的申请表及附加声明。
3. 3张相同的白色背景的近期护照照片
4. 中国籍申请人:户口簿原件以及户口簿内个人数据页的德文译文和各2份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只需要复印个人数据页);非中国籍的申请人:外国人在华居留许可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5. 自入境之日起生效的在德医疗保险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6. 德国结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或经过双认证并附德文译文的中国结婚证书公证件及2份复印件,或经过双认证(或证明)的并附德文译文的其它国家结婚证书公证件及2份复印件
7. 配偶的护照复印件2份(必须复印所有含登记内容护照页)和(非德国籍配偶的)居留证的复印件2 份
8. 配偶在德户籍登记证明及2份复印件(申请时距户籍登记证明签发日期不超过6个月)。如果夫妻双方同时移居德国:租房证明、个人资产证明、预计在德居住地址。
9. 德语语言证明 原件及2份复印件(在一些情况下,德语证明可以免除!)在申请所需签证时,如果符合并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可不出示德语知识证明:
A. 当配偶迁居德国时,婚姻关系已经存在,且配偶作为高学历人才(《居留法》第19 条)、科研工作者(《居留法》第 20 条)或公司创建人(《居留法》第 21 条)拥有居留许可。
B. 配偶是
--“欧盟蓝卡”持有人(《居留法》第 19 条 a)
--持落户许可的科研工作者
--来自欧盟其它国家的有权长期居住者(《居留法》第 38 a 条)
--配偶是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韩国、新西兰、美国、洪都拉斯、摩纳哥、圣马力诺、巴西或萨尔瓦多公民
--配偶是欧盟(除德国外)其它成员国公民 等
签证办理时间
6至12周, 申请人在准备好材料后,需要将材料递交给德国驻华使领馆,使领馆会将材料递送到德国国内的审批部门,无论是否审批通过,都会给申请人以明确的答复。
预约面签时间
预约后获得,大概6-12周之后出结果;给予3个月入境的短期签证,入境德国后换长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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