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名年迈的老人倒地受伤,他将车停稳后,下车将老人扶起。这对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驾驶员殷红彬来说,不过是一次普通的善意之举。而这样的好事却一度让他很郁闷,因为将老太扶起后,自己竟被人误认为肇事者,还惊动了公安部门。好在车内有监控录像,将他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这才还了自己清白。事情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真相大白后的老人全家备感内疚。(《扬子晚报》8月30日)
司机殷红彬好心做好事,扶起跌倒的老太,还有乘务员郁维贞在场,但他还是只能依靠车载摄像头讨回“清白”。而摄像头上次“立功”则是在2009年。当时,南京的郑先生赶车时扶起一名跌倒的孕妇,却被孕妇咬定是他将其撞倒。一旁的“证人”和赶来的孕妇丈夫都认定是郑先生的责任,并提出2000元钱作赔偿。郑先生只得报警,最终民警用监控录像证明了他的清白。
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摄像头,殷红彬和南京那位郑先生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像南京的彭宇一样,搀扶起老太却被法院判决赔偿老太,或者像最近天津的许云鹤一样,说不清道不明。
对于司机殷红彬来说,做好事无端被猜疑,这肯定是一件坏事情,让他郁闷了好些时候。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从证据意识,从破解“彭宇困境”的角度上讲,未免不是一件好事情。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摄像头密布的时代,当我们做好事被冤枉时,我们就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尽可能寻找一切能证明自己的证据。
当然,不可能在任何场合,都恰巧遇到摄像头,但循着这个证据意识,却可以自己设置摄像头。比如,可以用手机摄下做好事的全过程,包括与跌倒者的对话过程;再比如,在做好事前,可以请路人做证明。有证据在身,我们就不怕我们“被彭宇”。
破解“彭宇困境”,当然不仅仅依靠当事人本身的证据意识,还要通过惩处诬陷好人者等措施,来减少做好事的风险。对于诬陷者,法律也当出手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恶乞”扰人,法律断然出手,甚至处以“五日以下拘留”。那么,那些试图诬陷他人以得到赔偿的人,其性质比“恶乞”更恶劣,涉嫌敲诈勒索;其社会危害也比“恶乞”更严重。因此,对诬陷好人者,如果证据确凿,法律就应当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如果勒索得逞,视其金额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可以用敲诈勒索罪来治罪量刑。
通过政府、社会和民间组织设立基金会和奖励等方法,鼓励人们做好事,不怕“被彭宇”,解除他们在“被彭宇”后的后顾之忧,也是破解“彭宇困境”的途径之一。像深圳市奖励两名搀扶跌倒老人的学生各一万元,像广州民间公益网站拟成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救助等做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促进人们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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