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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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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集中4个月时间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

  ● 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危大工程管控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应急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 严格监管执法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特别是对本次大检查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 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察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深入开展督察整治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

  ● 7月:部署动员阶段

  ● 8月至9月:集中整治阶段

  ● 9月至10月:实地督察阶段

  工作要求

  ● 各级住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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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注册建造师改革的8项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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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面临改革,那么具体改革又有什么新内容呢?详情请看留学群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详解:注册建造师改革的8项修订内容”,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点!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注册建造师队伍已近200万,而且每年报考建造师的热情还很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内容做了具体说明,现整理给大家。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

  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

  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

  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

  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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