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目的
澳门地区,下简称“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有跟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系统。
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环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六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形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收费电视
一、通过本合同,承批人获保证有权以将来与利害阙系入协议的条件,参资于一间在将来成立的,主要宗旨是本地区传送收费电视节目的公司。
二、在不影响上款的规定下,在批给期内,承批人将每年向上述公司收取一笔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透个部分的总收入的款项,金类在将来协议。
三、承批人获保证有权按有关批给合同的规定,把本身节目的视听信号加入收费电视网络。
第四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五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六条 技术规格
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邮电司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声音广播方面
中波,调幅OM-AM:按照载于附件I文件内,由1975年在日内互毕行的1区及3区、长波及中波无线电广播地区行政会议的最后决定;
发射频率 | 900KHz |
最大辐射剪率 | 10KW |
天线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