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1999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第91号令,发布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规定:“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2011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第174号政府令,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做了修改,规定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