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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一)行政复议特征
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P432)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