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烟台市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凡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7年1—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职工,统一自2017年4月起进行核减。
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现有基础3%费率相比,烟台市自2012年10月1日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政策以来,已累计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16.8亿元、个人负担约8.4亿元。
预计此次失业保险费费率进一步降低后,烟台市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2.17亿元、个人负担约1.45亿元。
烟台社保个人缴纳比例:
每月社保费个人负担额=基数×(8%养老+2%医疗+0.5%失业)。工伤和生育险个人不用负担,全部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