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性通知 篇1
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毕业生应该正确认识和严肃对待《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慎重签订就业协议。那么,如何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应聘意见:是指应者希望从事那一方面的专业工作,或是对就业有什么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一般毕业生都应在这一栏内填内容,并签名。
二、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定要问清用人单位填什么内容):
1、单位隶属:是指上级主管单位,如:民营企业一般隶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隶属是所在地“经济发展委员会”
A、国有企业、机关单位一般有独立的人事档案管理权,则档案转寄地是指单位地址(用人单位自己会写明的);
B、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一般是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所以档案转寄是一般寄往人才服务中心(用人单位会告诉你)
C、如有同学没有签订全国高校统一协议书,想把档案转寄某地,可以凭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接受函可从学校转出。
7、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到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就业的(合同工除外)上级主管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事局盖章;人事关系是委托当地的人才服务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则先由单位所管辖的区人事局盖章,再到市级人事代理机构(人才服务中心)盖章。(若为温州市区的则可在就业单盖章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将由学校负责代办)
三、学校意见栏:
1、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原件,认真如实填写,经学院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毕业生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接收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
3、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单位签字、盖章。如有其他约定,以文字方式在协议“备注”栏注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视用人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等因素,需加盖相应人事主管部门公章或另附接收函(批)件。双方签好的协议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返回学校招生就业处登记。
5、学校招生就业处汇总协议,审查合格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即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其中一份返回用人单位,一份返给毕业生本人,一份学校备案,一份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
1、毕业生到各班辅导员处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需如实填写乙方基本情况栏目,其中“学校代码”为13964。学号、专业名称等各项内容要与《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一致,用人单位填写甲方基本内容,其中档案接收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档案接收地址不等同于单位地址,对于实行人事托管的单位一般是指当地人才市场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毕业生务必向单位仔细询问),以便学校按地址投递毕业生档案。
4、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条款逐项协商一致后,在条款空白处填写清楚,不需要填写的空白处以斜线“/”标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加条款。
5、双方确认填写内容无误后,用人单位代表在甲方处签字,毕业生在乙方处签字,此时就业协议已经生效,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可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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