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记者从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呼和浩特市日前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调整了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据悉,此次是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近五年呼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14部门联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切实保障大病医疗待遇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据介绍,此次调整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和标准,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呼人社字﹝2012﹞16号)原第三条的内容完善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元。进一步明确补充保险的保大病原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呼人社字﹝2012﹞16号)第六条改为:人保健康公司本着“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结算”的原则,结算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明确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呼人社字﹝2012﹞16号)第七条改为: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甲类特殊慢性病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须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应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由人保健康公司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人保健康公司与参保人员结算。
此次调整明确,修改完善补充保险赔付标准,使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呼人社字﹝2012﹞16号)第八条修改为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赔付比例为50%。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8万元至19万元(含19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和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19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赔付比例为95%。甲类特殊慢性病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2万元至8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保险赔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8万元至19万元(含19万元)和超过19万元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保险赔付比例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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