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一卷《国际经济法》复习: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比较还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职业培训教育网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