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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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考点】分公司责任的承担;子公司责任的承担;营业执照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提干和选项设计也不复杂,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题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知,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均要领取营业执照,故A选项错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于法无据,并没有负责人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的限制。D选项中,因为设立的是子公司,故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述正确。
2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具有“人资两合性”,采取意思自治,也就是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则依据《公司法》的条款解决。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题A、C、D三个选项均是可行的。
本题B选项中,“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表述正确,但错误是“继承董事长职位”,《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因为属于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该资格。
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