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06日《2011年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大学,现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管、哲、文、法、教育等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办学实力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以“稳定办学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和突出办学特色,夯实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基础”为基本发展思路,培育“诚实为人、踏实做事,崇尚学术、崇敬学者”的双实双崇文化品质,力争到2020年实现国内一流地方性理工大学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由纪检书记和负责招生及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全过程。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计划。
2.编辑、设计、印制学校招生宣传材料,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3.负责学校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4.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6.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7.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调档比例为120%(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