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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模拟考试 2019一级建造师试题

  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例题·单选】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甲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乙将其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丙向甲主张该债权时,甲仍以质量原因拒绝支付。关于该案中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乙的债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B.甲可以向丙行使因质量原因拒绝支付的抗辩

  C.乙转让债权应当经过甲同意

  D.乙转让债权的通知可以不用通知甲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例题·单选】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例题·单选】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2015】

  A.需经债务人同意,且需办理公证手续

  B.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

  C.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需办理公证手续

  D.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自始无效(注: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后果一样)。

  【例题·多选】下列施工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2017】

  A.施工合同订立时,工程款支付条款显失公平

  B.另行签订的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C.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有重大误解的

  D.发包人胁迫承包人签订的

  E.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的

  【答案】AC

  【解析】A、C正确、D错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建设工程法规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合同的履行

二级建造师试题及答案 二级建造师模拟题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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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外,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到期工程款得不到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将建设项目折价、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2、建设单位与供货商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约定由供货商送货至施工现场,但未约定运费的负担,后双方对此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依其他方法确定,则供货商将钢材送到工地后,( )。

  A、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费

  B、由施工单位承担运费

  C、由供货商承担运费

  D、建设单位与供货商分担运费

  3、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B、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C、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D、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的原则

  4、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市场价格对合同价格作出了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现某分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则应( )。

  A、按照订立合同时,承包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

  B、按照订立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结算

  C、按照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结算

  D、按照履行合同时,国家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支付

  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法律后果是( )。

  A、可以协议补充

  B、不得协议补充,应当依照交易习惯确定

  C、必须依国家政策标准确定

  D、合同无效

  6、甲向乙订购了一批货物,由于供货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未予约定,也未达成相应的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部分材料应当( )。

  A、由甲方到乙方所在地提货

  B、由乙方送货到甲方仓库

  C、己方送货到甲方所在地

  D、由乙方送货到第三方所在地

  7、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应商暂停供应建筑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则终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 )。(2010年真题)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8、由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甲方拒绝了乙方要求其先支付一部分预付款的要求,则甲方的行为属于( )。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9、下列事由中,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是( )。(2011年真题)

  A、...

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精讲: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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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精讲: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面履行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

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规》: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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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导游资格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规》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规》:合同的履行

  4 合同的履行(1.5课时)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各自权利。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4.1 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亦称“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价金、结算方式等各方面全面、适当的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完成义务,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合同标的,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来代替履约。

  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

  A、旅行前:1、收取费用,不能成行(案例库1分析)

  2、收取费用,延误行程(案例库11分析)

  B、旅行中:1、降低接待标准(案例库5分析)

  2、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案例库10分析)

  3、导游未能尽职(案例库2、7分析)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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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旅游政策与法规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的履行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的履行”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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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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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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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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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规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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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的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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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规则

  1.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解释】注意这里履行规则的顺位关系,先协议,然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终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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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

  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由留学群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诚心为大家整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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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初级银行法律法规2017资料之合同的履行

银行专业知识点 银行专业考点 银行专业重点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初级银行法律法规2017资料之合同的履行”,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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