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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法律职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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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点: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产物。在早期法律秩序社会中,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往往能够在没有通过专门训练而获得法律知识的专家们的情况下依照惯常的习俗或习惯就能够解决,社会上执法者主要凭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所以,在许多社会中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多是年长者。当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时,法律规范也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现代的人们在很多时候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感到茫然和无知,对职业外的事务与纠纷的处理愈来愈倚重专家和权威;即使在同一领域内由于事务的专门化也使得对本领域内的其他事务也缺乏深入透析的了解而借助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

  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运行日益与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门技术,而与直接的社会生活的波动性变化联系较少。因而法律职业亦要求职业主体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理论素质与知识技能。

  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和成员的自主性。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协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

  3、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凡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莫不以追求法的公平价值实现为己任的,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所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的公正性,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律师是站在被代理者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则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当然职业主体的不同,其具体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尽相同。

  4、法律职业的分层性。法律职业的分层性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内部的分层即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通常情况下,法官的社会地位越高在审判过程中其权威性越大;反之,法官的社会地位越低,其权威性越小。法律职业分层性的另一方面是职业服务对象的分层,即随着社会分层的发展,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法律职业有不同的社会需求,而这又主要与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寡有直接的联系,一般而言,穷人没钱请律师,富人则有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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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现代律师具备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律师进行分类,如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律师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制度是有关律师的条件、权利义务、业务、管理体制、组织和活动原则等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是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一般认为律师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发展完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产物。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就已出现“讼师”或“刀笔吏”。清末1910年清王朝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就有律师参加诉讼的规定;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9月16日正式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从此创立了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和2007年10月进行了两次修订。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对我国的律师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并表现出独特的特征。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以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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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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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从主体角度认识,审判制度也可称为法院制度。

  由于诉讼、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制度成为一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审判最直接鲜明地反映了司法的本质特性。

  从历史上看,审判制度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判制度与其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相适应而各有特点。

  我国的审判制度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进行了规定,涉及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从而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这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2)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为此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统一性、单一性特征。(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这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民族性、特殊性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判制度:坚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司法效率,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坚持司法权威,注重维护既判效力;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司法民主,注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司法公开,注重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坚持司法统一,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些方面真切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司法的客观要求,是对所有领域审判制度的总体要求。

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五章辅导教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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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与私证相对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综观各国公证制度,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在依法行使证明权,调整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确认私权事实方面却是一致的。公证具有私证不可比拟的权威性:(1)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证机构仅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公证,公证活动为非诉讼活动。(3)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4)经过公证的法律事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5)公证文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会受到使用国家或地区的承认。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证明制度,它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特殊社会功能。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涉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等。我国的公证机构为公证处。公证对象较为广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公证的内容是通过公证活动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公证法子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也有有关公证制度的内容。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证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①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私证、认证、签证、保证等一般的证明,有其特殊性: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

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详解2016司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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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2016司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2016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大纲详细解读,仅供参考,欢迎参阅。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范围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

  第二节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审判组织

  第三节 法官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事业 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检察制度的概念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司法考试大纲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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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修改1个考点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新增法律法规

  (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1.第一章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将“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司法考试大纲

2016国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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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国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留学群考试专栏给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整理发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教材以完善为主,没有增删考点。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结合变动部分进行复习。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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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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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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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公证制度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它具有四个重要特点: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4.公证效力的特定性。 来源:www.examda.com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是预防性的司法活动。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三、公证员

  公证员要年满25周岁,并且是65周岁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来源:www.examda.com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要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免。这种作法有两个目的:

  第一,它体现这种证明活动的国家授权性。

  第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认命,便于司法部从全国范围来掌握公证员的数量,以便进行公证机构的合理布局。

  第三节 公证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涉及到人身关系的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四节 公证效力

  一、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院、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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