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公司为员工发月饼须征个税不缴将处罚》(2011年8月27日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在网上看到这个标题很雷人,中秋节发个月饼也要缴个税,且不缴还要处罚,让很多不明个中原由的人,都要为此愤愤不平,都要发泄一通心中对这个“个税”的不满。联想到前不久一个伪造的国税总局关于年终奖金个税征收计算方法的文件,骗过了全国的媒体,甚至中央级的权威媒体,那么现在这个新闻标题就与那个伪造文件与异曲同工之妙,误导读者,引起人们对个税征收的不满。
“发月饼须征个税”中“须”,含有“必得,应当”之义,那么就是只要是发月饼就必须缴个税了。只要是对个税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公司发月饼并不一定都要缴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发月饼当月的工资加福利及月饼市场价值的总额要超过3500元的部分才须缴个税,那么就是说并不是发月饼后,所有的人都必须缴个税。据国税总局的资料,我国月工薪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人员约占88%,发一盒几百元的月饼,他们中大多数人并不要缴个税。
显然《税务部门:公司为员工发月饼须征个税不缴将处罚》,这一新闻标题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准确,写这篇文章的记者自己并没有把个税征收标准搞清楚。事实上文中也有税务部门的意见:“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只是记者自己没有去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就来了一个“发月饼须征个税不缴将处罚”的说法误导读者,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也要求记者在写稿时,一定要准确把握事实,吃透有关政策,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叙述评判,决不能凭自己好恶或想当然来误导读者。(何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