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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安徽芜湖南陵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7〕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户籍或单位(学校)在南陵县的公民,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规定的人员。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国考人员必须已取得相应学历。
(三)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标准除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规定,还需参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标准,在南陵县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和国家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71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3.其他: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