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一、学校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二、学校代码: 13663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 办学层次:本科
五、 办学地点:天津市大港区学府路 634 号
六、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七、学校基本情况: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和天津大港区政府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明,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有:组织适合于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平等竞争、公正
录取。
第八条 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当分数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