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南京条约》的签订
《南京条约》即中英《江宁条约》,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侵略者签订的丧权辱国的条约。1942年8月29日(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臻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国军舰“汉华丽”号(又译作“臬华丽”或“康华丽”)上签订。
它宣告了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马克思指出:这个条约“是在炮口的威逼下订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600页)。《南京条约》签订后,由于英国的要求,中英双方在广州和香港继续商谈,1843年7月22日(清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和10月8日(八月十五日)又订立了《五口通商章程(附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被称为《虎门条约》,《五口通商章程》也被视为虎门条约中的一部分)作为对南京条约的补充,这二者的内容大部分是关于通商口岸贸易的具体章程。这些章程中涉及的事项本来应该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自己决定的,现在却都按照侵略者的利益而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包含着一些在南京条约没有的重要内容。
通过《南京条约》及其补充条约,英国侵略者从中国获取了许多特权,主要内容有:
一、强占香港。英国早就想在中国沿海占领岛屿一处。鸦片战争爆发前,查顿向帕麦斯顿献策,认为可以占香港。香港拥有非常安全、广阔的停泊港,给水充足,并且易于防守。
《穿鼻草约》订立不久,英国即已霸占香港。《南京条约》规定,清政府将香港割让英国,“任便立法治理。”从此,香港建立起英国的殖民统治,成为侵略中国的重要基地。
二、勒索巨款。中国赔偿英国鸦片烟价600万元、商欠300万元、军费1200万元,共2100万元(广州“赎城费”600万元不包括在内),分4年付清。这笔巨款,相当于那时清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约1C3。
三、五口通商。《南京条约》规定,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英国在五口有权驻领事等官员,商人可以自由通商,不受只准清政府指定的“行商”进行贸易的限制。从此,中国东南沿海各省门户大开,资本主义商品汹涌而来。《虎门条约》还准许英国人在五口租地建屋,永久居住。之后,外国侵略者利用这一点,恣意引伸,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直接管理的租界,并以租界为据点,在政治上、经济上加强对中国的控制和掠夺。
四、控制关税。所谓协定关税,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从此,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只要英国不同意,中国就不能增减海关税率。
《五口通商章程》更规定“值百抽五”的低税率,摧毁了关税壁垒应起的保护作用,从而大大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
五、领事裁判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是英国人与中国人发生“交涉词讼”,或在中国领土上犯罪,其如何定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官)照办”,中国官员无权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判处。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开创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而不受中国法律管束的恶例。
六、片面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应该是缔约国双方的对等权利。但在中英不平等条约里,却只规定了缔约外国能够片面享受最惠国待遇。《虎门条约》规定: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就是说,以后不管中国给予其他国家任何特权,英国都应该同样享受。后来,中美、中法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