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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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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处理。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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