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请问我公司2007年底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了我经济补偿金,08年1月领取失业救济金。2008年1月至今因公司有遗留问题让我留守,开始领导答复3个月后签劳动合同缴社会保险,6月份我又找领导问,由于种种情况答复到9月底办理,可是到现在未签合同未缴社会保险。请问我怎么办?
答:
你这样的情况,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自从你2008年1月上班之日起,而且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单位没有和你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从1月份起支付你双倍工资直至现在,而且,应该为你补交1月到现在的全部社会保险。如果继续不签订合同满一年,你还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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