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栏目,提供与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保密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拟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第二条:本协议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产品价格、产品设计、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成本、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会议内容、资料、公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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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相关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课件

劳动合同 合同

  签订合同 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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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相关的劳动合同

天津劳动合同法

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尊重劳动者签字行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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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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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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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 合同

  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合同法内容全》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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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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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法修订

劳动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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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m.liuxuequn.com 合同网。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一)

  附件一、适用范围:技术人员、高级技工、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及其它签定3年合同的人员。

  附件内容:一、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工资管理制度》、《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质量奖罚制度》、《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在职期间或退职以后,不得将公司的经营信息(含管理操作系统文件)、体系文件、技术资料(含产品开发、产品设计、产品工艺、技术研究、设计模块、技术培训、图片、样品)、财务信息(含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成本信息)、市场及销售信息(含客户资料)等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

  (2)合同期未满,乙方不得到和甲方经营同类型(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任职。

  (3)如乙方离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三、乙方若为获得工作而向甲方有意隐瞒个人基本情况(含《用工登记表》上内容)、重大疾病史或违法、违

  纪、造假等行为的,甲方经查实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安排,并按要求完成工作。

  五、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培训,培训费用及培训后服务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乙方违反以上条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二、适用范围:普通岗位班组长、中级技工、普通岗位管理人员及其它签定2年合同的人员。

  附件内容:一、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工资管理制度》、《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质量奖罚制度》、《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在职期间或退职以后,不得将公司的经营信息(含管理操作系统文件)、体系文件、技术资料(含产品开发、产品设计、产品工艺、技术研究、设计模块、技术培训、图片、样品)、财务信息(含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成本信息)、市场及销售信息(含客户资料)等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

  (2)合同期未满,乙方不得到和甲方经营同类型(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任职。

  三、乙方若为获得工作而向甲方有意隐瞒个人基本情况(含《用工登记表》上内容)、重大疾病史或违法、违

  纪、造假等行为的,甲方经查实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安排,并按要求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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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1条

劳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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