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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知识点: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范围: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
经营信息: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四种。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统计局在31省、15个副省级市、318个市,887个县设有派出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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