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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设置账簿
【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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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下面是留学群初级会计师考试栏目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法律责任,欢迎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本站!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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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参加考试报名,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50条”,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第一章总论
[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 -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索管理]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8.-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银行结算账户]
1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12.-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挂失止付]
13.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嫖、填明"现金”字样...
下面是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社保的征缴”,希望能帮您!
(一)登记(★)
1.用人单位
登记、变更、终止均为自XXX之日起“30日内”。
2.社保机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注意】与税务登记的时间区分。
(二)缴费(★)
1.单位——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2.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社保基金管理运营(★)(13年多选)
1.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5.用途:
允许: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禁止:违规投资运营;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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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而现在2018年的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即将开始,想考这一职称的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有信心吗?留学群编辑在这里为大家准备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复习:税收优惠,更多会计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内容更新!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复习: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多项选择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属于免税项目的有( )。
A.保险赔款
B.军人的转业费
C.国债利息
D.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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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留学群初级会计师考试栏目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侵权赔偿,欢迎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本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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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失业保险,希望对您有用。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判断题)
单位:2%
个人:1%
(二)失业保险待遇(★★)(13年单选)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缴费期限(年) 领取期限(月)
≥1<5 12
≥5<10 18
≥10 24
【注意1】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注意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发放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
(三)停止领取的情形(有其一)(★)
1.重新就业的;(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当兵)
3.移居境外的;(移民)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无求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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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生育保险,希望对您有用。
(一)缴纳(★★)(13、14年判断)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比例:不超过1%。
(二)待遇(★★)(14年多选)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l)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注意】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4年多选)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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