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点繁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梳理的知识点:诉讼管辖,大家全力备考,更多相关资讯可关注留学群哦。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口诀】12两种身份诉,不在国内居住人,下落不明失踪人,3是被告被强监。
(3)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纠纷类型 | 专属管辖法院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